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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鑫电煤矿与被告李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鑫电煤矿,李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60号原告鸡西市鑫电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投资人刘福清,矿长。委托代理人孙丹,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鑫电煤矿(以下简称鑫电煤矿)与被告李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电煤矿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息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鑫电煤矿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鑫电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0元,减半收取即48850元,由原告鸡西市鑫电煤矿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