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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闫亚梅与被告吕振萍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596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对原告闫亚梅与被告吕振萍因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596号裁判文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主文第一页第12行“约定借款利率15%”补正为“约定借款利率15‰”。二、判决书最后一页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补正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杨丽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