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甲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朱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甲,女。被告朱甲,男。原告张甲与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2005年我是与被告朱甲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农历腊月十八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6年2月17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女儿朱乙,2007年3月10日出生,儿子朱丙,2008年3月8日出生。现在两个孩子均随我生活。婚前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朱甲经常酒后闹事,有外遇。2015年6月份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我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朱甲承担抚养费。我们的共同财产有2013年投资7万元新建的四间房和盖房后买的一台美菱牌冰箱,该财产应归我所有。被告朱甲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材料。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孩子朱乙、朱丙由谁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果离婚的话,如何分割。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张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封丘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的时间。2、封丘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证明二个孩子户籍基本情况。被告朱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张甲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2月17日原、被告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女儿朱乙,2007年3月10日出生,儿子朱丙,2008年3月8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朱甲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要求婚后新建的四间房和盖房后买的一台美菱牌冰箱归其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具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建立了夫妻感情。以上情况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然曾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在原告张甲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甲与被告朱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