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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关庆权与李学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庆权,李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244-2号申请执行人关庆权,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414。被执行人李学文,男,汉族,暂住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安庆,居民身份证号码×××1515。关于关庆权申请执行李学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学文欠申请执行人关庆权款项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87.5元由被执行人李学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关庆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242由被执行人李学文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1244-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文名下车牌号为粤E×××××号厢式货车。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充分沟通,申请人自愿申请解封上述货车并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学文名下的粤E×××××号牌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