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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贺某贵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贺某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重字第1号原告贺某某,男,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杨芳乡兰台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0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农民,现居定襄县杨芳乡兰台村1032号。系原告贺某某之妻。被告贺某贵,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杨芳乡兰台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0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贺某贵返还原物一案中,原告贺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王某某负担65元。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韩自强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