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学军与杜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学军,杜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牛学军。被执行人杜闯。委托代理人杜孝树。申请执行人牛学军与被执行人杜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杜闯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本案本金人民币13500元还清,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再行协商。二、申请执行人牛学军申请撤回本次申请,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庆坤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