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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秀华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01-1号原告吴秀华,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王发武,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华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发武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吴秀华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发武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尹某某名下用于本案担保的,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31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