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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XX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浚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因抢劫犯罪,2007年3月26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12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李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刘XX伙同李XX(已判决)在杨XX(已判决)等人组织的赌场中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XX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刘XX在杨XX(已判决)等人组织的赌场中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XX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证明、破案经过、判决书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赌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付晨熙审 判 员  高建明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