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金风与上诉人刘海希、原审被告闫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希。委托代理人郭宁,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闫丽娟。上诉人王金风与上诉人刘海希、原审被告闫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金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金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