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胡广友、张淑兰、辛建、韩丹、孙岳廷、范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定代表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恒,男,汉族,职员,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辛建,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韩丹,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被执行人孙岳廷,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范红军,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胡广友,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张淑兰,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辛建、韩丹、孙岳廷、范红军、胡广友、张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158.18元,执行费11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辛建、韩丹、孙岳廷、范红军、胡广友、张淑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