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毅麾与江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81-1号原告刘毅麾,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丹虹,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诗雄,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刘毅麾与被告江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580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毅麾负担。审 判 长 蒋叶梅审 判 员 陈慧芳人民陪审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