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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贤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朱贤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138-1号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贤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贤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1670元,鉴定费4200元,合计7703元,由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传文审 判 员  郭 庆人民陪审员  万 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