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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93年3元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埝桥乡黄营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本院执行马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为85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