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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0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00317-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银,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黄文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593284.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仅有抵押房产一处,本院虽轮候查封,但不能直接执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抵押房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本院询问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亦无法提供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