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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号。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983号。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号。河北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5亿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9.49%的股权、在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3.2亿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7.62%的股权、在河北融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5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98.04%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亿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9.49%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3.2亿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7.62%的股权。三、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融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98.04%的股权。四、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内,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采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