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会平与廖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会平,廖爱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江会平,男,汉族。被告廖爱平,男,汉族。原告江会平与被告廖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小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会平诉称:2015年3月13日,被告廖爱平将其承建的恒大御景3#、4#楼水电(包工不包料)工程业务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始施工,2015年春节前,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38900元,被告廖爱平表示暂时只能支付213900元,需欠25000元工程款,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廖爱平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25000元的借条(即欠条)一张。然而,被告廖爱平在向原告支付213900元工程款时却少付了3900元,原告非常气愤,质问被告廖爱平,被告廖爱平的态度蛮横无理,原告与其吵了起来,被告廖爱平的合伙人毛爱荣劝架,并表示3900元的欠款由他负责,并当场出具3900元的欠条一张。当日,原告与廖爱平终止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认为,被告廖爱平拖延支付工程款违背了诚实信任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毛爱荣为被告廖爱平担保并出具欠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廖爱平支付工程欠款28900元;2、判令毛爱荣对3900元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江会平当庭以无法联系��爱荣为由申请法院撤回对毛爱荣的诉讼,本院当庭予以准许。被告廖爱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廖爱平将其承建的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恒大御景3#、4#楼水电(包工不包料)工程业务承包给原告江会平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始施工,2015年春节前夕,经双方结算,被告廖爱平欠原告工程款238900元,被告廖爱平表示暂时只能支付213900元,需欠25000元工程款,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廖爱平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25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6月支付。然而,被告廖爱平在向原告支付213900元工程款时却少付了3900元,原告非常气愤,遂与被告廖爱平发生争吵,被告廖爱平的合伙人毛爱荣劝架,并表示3900元的欠款由其负责,毛爱荣遂于2015年3月28日出具39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同时,原告与廖爱平签订《终止合同书》,约定双方在九江恒大御景工地所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注明除被告廖爱平所写借条和毛爱荣所写欠条之外的工程款已结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四张(从被告廖爱平处复印来)、银行转账明细单、毛爱荣出具的欠条、被告廖爱平出具的借条各一份、终止合同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江会平与被告廖爱平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廖爱平欠原告江会平工程款2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会平工程款28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廖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