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标的额为78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