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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某,男。原告丁某与被告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桂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慧玲、被告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10年开始,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丰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6日生男孩丰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和社会效果,克服各自的缺点,和好共同生活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