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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春辉申请柴荣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辉,女,汉族.被执行人马乾,男,汉族.被执行人柴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春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乾、柴荣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马乾、柴荣于2015年4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春辉借款本金294万元及截止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45746.67元。2、案件受理费31486元,减半157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3元,由马乾、柴荣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34号4号楼1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和位于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川路东1街坊3号院13号楼1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后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两套房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流拍房产协商以物抵债,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春辉以正在积极协商以物抵债相关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