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汝强与王江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强,王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汝强。被执行人王江勇。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江勇的鲁G×××××号车壹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汝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江勇的鲁G×××××号车壹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