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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汝强与王江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强,王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汝强。被执行人王江勇。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江勇的鲁G×××××号车壹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汝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江勇的鲁G×××××号车壹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