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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825号罪犯张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08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张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以来,以张云为首组织、指挥、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周旭、许文玉、王永耀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参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逐渐形成一个以被告人为首、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替他人讨要债务,逼要赌债、争夺沙场索要保护费,称霸马山口镇。实施抢劫1起,抢劫现金1000余元,并致1人轻微伤;参与敲诈勒索7起,敲诈金额65000元��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张云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主犯。1991年被告人张云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刑满释放。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七次评审鉴定,其中,一次较差、二次一般、三次良好、一次优秀。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东及同监犯人朱广俊、师金磊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系主犯、一人犯数罪、有前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孝勇审 判 员  时见业人民陪审员  冯继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