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孙秀德,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路北。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建,系公司会计。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6月10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被告因建筑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截止2014年11月完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粉刷石膏和腻子,合计68280元。2014年9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了材料款18900元,余款4938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材料款及违约金,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49380元,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承担。二、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则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4938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21日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8元。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其它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玉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