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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银周与被执行人彭光霞、被执行人于保才、被执行人吴喜妮、被执行人吴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刘银周,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光霞,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保才,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喜妮,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友德,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因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光霞、被执行人于保才、被执行人吴喜妮、被执行人吴友德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