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曲志峰与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志峰。上诉人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