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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东强与李书海、刘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强,农民。被执行人李书海,农民。被执行人刘云,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东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书海、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惠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杨东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书海在(2010)惠执字第337号案件由案款59053.3元,强制扣划至本案。经做工作,申请人再支取案款59053.3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惠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