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杨丽平、宋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杨丽平,宋会杰,刘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李连生,农民。被告:杨丽平,农民。被告:宋会杰,农民。被告:刘东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生与被告杨丽平、宋会杰、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丽平、宋会杰、刘东升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