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俊与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杨俊。委托代理人沈雪春,常熟市白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明。原告杨俊诉被告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