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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革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赵革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卓军(。委托代理人:鲍芬芬(。被告:赵革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革凯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秋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