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志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50号罪犯李志全,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安徽省阜阳县,住阜阳县颖州区九龙镇庙西村李**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以(2004)杭刑初字第148号判决认定罪犯李志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4年9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至2028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李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李志全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李志全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全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2015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604分,获得奖励,50分。遵守监规纪律,做好监督任务,积极向民警汇报有关危安犯的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2015年5月共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