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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司徒月媚与司徒荣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某甲,司徒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70号原告司徒某甲,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司徒某乙,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现住新西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某甲诉被告司徒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司徒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