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司徒月媚与司徒荣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某甲,司徒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70号原告司徒某甲,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司徒某乙,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现住新西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某甲诉被告司徒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司徒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