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明军与石学殿、房淑芹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军,石学殿,房淑芹,于德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许明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学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江,城镇居民。被告房淑芹,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海军,农民。被告于德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军与被告石学殿、房淑芹、于德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军于二○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