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与梁永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梁永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54号原告: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白茹,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永祺,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市法姿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