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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娄大明、房国平、郭瑞、娄民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娄大明,房国平,郭瑞,娄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3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负责人李五星,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廉云岗,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娄大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房国平,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郭瑞,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娄民选,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申请执行娄大明、房国平、郭瑞、娄民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垣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宝选审 判 员  聂 峰代理审判员  贾鹏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杨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