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如洋与王春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如洋,王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3号申请执行人:徐如洋。被执行人:王春富。申请执行人徐如洋与被执行人王春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如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