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劳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合浦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18号被执行人劳海。本院作出的(2014)合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劳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同年8月1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