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立春,城固县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立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铲车、挖机个体户。2014年3月23日,被告周某某因改造xx村砖厂雇佣其进行平地复耕工程施工,双方约定劳务工资于工程清算后一次性结清。该工程于同年10月29日完成,腊月29日进行清算。清算后,被告周某某向其出具欠劳务费93800元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正月13日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周某某反复推诿,一直拖欠不还。2015年9月6日,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清偿所拖欠的劳务工资93800元。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的身份情况;2、xxx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又名王某甲的事实;3、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某的身份情况;4、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某下欠原告王某某劳务费93800元的事实;5、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某应具体支付劳务费的款项;6、调解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商于2015年8月25日止清偿所拖欠劳务工资的事实。本案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93800元劳务工资尚未清偿的事实。证人刘某某称,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开始受雇于被告周某某进行xx砖厂的平地复耕工程。工程清算后,被告周某某因资金问题给原告王某某打了一张欠条,但劳务工资一直未清偿。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同年8月25日前由被告周某某给付所有劳务工资,其亦在调解协议签字作证。但在该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至今,被告周某某仍未清偿所拖欠的劳务工资。被告周某某未提交证据,亦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5、6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吻合,能达到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劳务工资尚未清偿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王某某系铲车、挖机个体户。2014年3月23日,被告周某某因改造小营村砖厂,雇佣其完成平地复耕工程,双方约定劳务工资于工程清算后一次性结清。该工程于同年10月29日完成,同年农历腊月29日双方进行了清算。清算后,被告周某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欠劳务工资93800元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三日付清。后因被告周某某未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下欠劳务工资,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6月25日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周某某以2015年8月25日为限清偿所欠原告王某某93800元劳务工资。2015年9月,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5000元劳务工资,下欠88800元至今尚未清偿。本院认为,劳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虽未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告周某某安排原告王某某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周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完成劳动工作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其支付劳务工资。后被告周某某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清偿所欠劳务工资,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清偿所拖欠工资9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认可被告周某某向其支付5000元劳务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88800元。以上判决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