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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杜宏强与楼娅云、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强,楼娅云,丁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471号原告:杜宏强(又名杜红强)。被告:楼娅云。被告:丁海峰。原告杜宏强为与被告楼娅云、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3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查封被告楼娅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轿车中权利价值在50000元范围内的车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娅云、丁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被告楼娅云向原告杜宏强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为五个月,并由被��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楼娅云、丁海峰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娅云、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杜宏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329元,由被告楼娅云、丁海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