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邱某,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屯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地审 判 员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