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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彩虹、咸阳七彩虹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北京彩虹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武。被执行人罗彩虹,女,1962年生。被执行人咸阳七彩虹舞蹈艺术培训学校。负责人罗彩虹。被执行人北京彩虹东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人罗彩虹。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彩虹、咸阳七彩虹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北京彩虹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咸渭证经字第0664号公证书及(2014)咸渭证执字第04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罗彩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6万元,利息1016554元,咸阳七彩虹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北京彩虹东方文化艺术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0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