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合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梁新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梁新和,佛山市合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新和。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新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好公司)、��新和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好公司、梁新和以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合芯半导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好公司、梁新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梁新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为188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梁好电器有限公司、梁新和负担。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少民审判员 李思刚审判员 阮碧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肃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