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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永入与李荣海、李长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李永入,男,汉族,农民。被告李荣海,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李长志,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入与被告李荣海、李长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入负担。审 判 员  孙树栋审 判 长  郑永彬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