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