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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席春申请执行孟红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席春,孟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席春。被执行人孟红星。刘席春申请执行孟红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席春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孟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席春支付案件款8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