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州新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州新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34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州新城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负责人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州新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