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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焦某某,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