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焦某某,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