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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建君与陈华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君,陈华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罗建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土茂,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坤,女,汉族。原告罗建君诉被告陈华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建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建君负担,原告罗建君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清退。(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黄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