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建兰与梁文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林建兰,女,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公民身份号码:×××4968。委托代理人官宝安,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曦,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8(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0382。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伏祥,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兰诉被告梁文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兰以需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兰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林建兰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