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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文平、毕银广、李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文平,毕银广,李振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帅,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丰信用社,职务:信贷专员。被告毕文平,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银广,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振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毕文平、毕银广、李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