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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曹彬、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78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法定代表人:李宏光,行长。被告:曹彬。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办办事处文家路18号。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曹彬、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保全费16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