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曹彬、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78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法定代表人:李宏光,行长。被告:曹彬。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办办事处文家路18号。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曹彬、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保全费16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