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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行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杨意梅、吴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意梅,吴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杨意梅,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林松,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意梅与被执行人吴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来自: